您的位置:首页 >栏目首页 > 贷款 >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重点打击十二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和县某蛋糕坊二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6月14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和县某蛋糕坊二店销售粽子包装成本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和县某蛋糕坊二店销售“粽情粽意”礼盒售价129元/盒,采购用于“粽情粽意”礼盒的包装材料费用共为21元/盒,经计算其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16.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3“包装成本”“……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3年6月14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粽情粽意”礼盒作下架处理。

部分商家使用华丽奢侈的包装吸引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仅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而且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教育商家合法经营,杜绝过度包装的行为,倡导绿色文明消费。

2.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乌江某超市销售标注为有机花菜案

2023年3月9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乌江某超市销售标注为有机花菜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和县乌江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铺的货架上发现有宣传为有机蔬菜的花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花菜为普通蔬菜,当事人从南京茂永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0公斤,每公斤进价2.4元,每公斤售价3.96元,已全部销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18.80元,违法所得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商品品质的要求也提高,商家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心理进行误导公众,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现象加大检查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散装茶叶(无标识)及其配套的绿色及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及手提袋。罐装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绿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40只、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13只。经查,当事人称散装茶叶于2023年4月下旬从泾县购进,没有购进票据,不能证明茶叶产地。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是从芜湖市某包装门市部购进,主要用来包装散装茶叶。当事人无法证明所购进散装茶叶符合“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且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证明。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罐装盒和手提袋共销售散装茶叶2斤,经营额为200元;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金额货值金额为225.25元;合计425.25元。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泾县兰香茶”是安徽省泾县为发展茶产业集群申请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明确来源的散装茶叶上使用“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误导性,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茶叶行业内经营者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2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雨山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共充装了34只气瓶,其中26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剩余7只无任何气瓶信息的气瓶和1只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经检验安全性能均符合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按用途一般分为燃气气瓶、医用气瓶和工业用气瓶等,因此,气瓶的安全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作为气瓶充装单位更应该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充装气瓶时在源头上把控好气瓶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行业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对重点领域生产安全方面的高压态势,坚持以打促改、以打助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某彩砖厂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3年5月15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山县某彩砖厂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含山县某彩砖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一辆叉车(车辆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特种设备,事关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定期检验有助于保障叉车的基本性能指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合格的叉车容易成为安全生产的隐患,发生事故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

6.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16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含山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猫销售网站页面上一在售商品,商品名称显示为“御康宝元宝枫籽油神经酸搭补脑增强枫籽子油记忆力官方旗舰店正品”,商品详情页的宣传中显示有“养护脑力 刻不容缓”“预防大于治疗”“大脑高级营养素 神经酸”“补脑增强记忆力”等字样和图片的广告内容。经查,涉案商品为元宝枫籽油凝胶糖果,是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宣传中的“养护脑力 刻不容缓”“预防大于治疗”“大脑高级营养素 神经酸”“补脑增强记忆力”等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产品的宣传图片及文字是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广告费用为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互联网新媒体发布广告应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乎民生的“神医”“神药”宣传,通过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行为,有效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3年4月12日,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涂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当涂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特装大地红”(批号2022.9.1、2022.5.7)、“开门红”(批号2022.6.8)、“美丽夜空”(批号2022.10.31)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货值金额为4842元,违法所得784.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低劣烟花爆竹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关键词:
最新动态
相关文章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
环球讯息:23团8连2排1分队金玟哉!金玟...
王乐君出生年月_王乐君年龄
美国通胀压力仍然居高不下 金价继续深...
焦点观察:招商蛇口增发股份购买相关标...
全球看点:禹州市神垕镇:评选“五星”...